唐放办〔2021〕60号
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 号)要求,结合各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了《唐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县“放管服”协调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相关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咨询等。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放管服”改革推进等情况,对清单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发布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三、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要求、谁监管”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协同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维护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对每项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逐一制定通用服务指南,审批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进一步细化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
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导致垄断的政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清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从业规范和管理要求,分别制定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信息申报、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时按照相关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其信用状况、服务内容及规范,以及违规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按照规范格式向社会公示。
六、惩戒失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未按照服务指南和信用承诺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对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强化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2021年12月28日
主题词:关于公布唐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91915372173 | 文 号 | 唐放办〔202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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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10:57: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