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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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对象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1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1.机构名称 2.联系方式 3.办公地址 4.办公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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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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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导简历 | 1.姓名 2.职务 3.工作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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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设机构 | 1.内设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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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下属单位 | 1.单位名称 2.主要职责 3.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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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1、政策 2、信息公开指南 3、信息公开制度 4、法定公开内容 5、信息公开年报 6、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或途径) 7、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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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1.抽查事项清单 2.抽查情况 3.查处结果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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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 1.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及重要工作进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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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策文件 |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 1.重大行政决策文本 2.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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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 | 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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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业部门文件 | 以县委、县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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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策解读 | 对上级或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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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规范性文件 | 1.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 2.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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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 针对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热点舆情发布的回应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 政府网站 ■ 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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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 1.领导信箱 2.留言咨询 3.投诉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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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点领域信息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1.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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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规划计划 | 交通运输局制定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及解读: 1.区域性综合交通规划及有关解读 2.交通运输有关专项规划及有关解读 3.交通运输有关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政务新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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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财政资金 | 1.财政预决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政务新媒体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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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责任事项 | 公路管理、综合运输管理、港航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科技管理、铁路民航管理、协同发展管理等事项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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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事项办理(行政许可) | (共七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许可 |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河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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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共123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强行招揽货物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以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处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处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未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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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 (共七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对出租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出租车辆年度审验;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每类事项的检查内容、对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河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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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事项办理 (行政确认) | (共六项)客运站站级确认;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公路施工作业验收;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常见问题、收费标准、办理材料目录、办理结果样本、法律援助、办理结果、评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河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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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事项办理 (其他类) | (共一项)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其他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河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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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 (共二十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人员教育培训 班车、包车客运经营客运标志牌配发 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查询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质查询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航行警告查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能力评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备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受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报名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客运班车资质查询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 | 每类事项的基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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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事项办理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表彰和奖励事项的基本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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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事项办理(行政裁决)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裁决事项的基本信息及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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