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精神,全面做好县域放权赋能改革工作,确保第二批赋予我委的1项省辖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顺利承接、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将我委修改后的权责清单公示如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4)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1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申请 |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
受理 | 受理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书面材料。 | |||||
审查 | 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到盟级以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门诊就诊、检查,形成医学诊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 |||||
决定 |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 |||||
送达 |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服务电话:0377-68951798 投诉机构:唐河县卫健委 投诉电话:0377-68986099 | ||||||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
2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 行政确认 | 申请 |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
受理 | 受理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书面材料。 | |||||
审查 | 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到盟级以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门诊就诊、检查,形成医学诊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决定。 | |||||
送达 |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服务电话:0377-68951798 投诉机构:唐河县卫健委 投诉电话:0377-68986099 | ||||||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
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县级)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 行政确认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
受理 |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 |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 |||||
送达 |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服务电话:0377-68951798 投诉机构:唐河县卫健委 投诉电话:0377-68986099 | ||||||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
4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行政确认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
受理 |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 |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 |||||
送达 |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服务电话:0377-68951798 投诉机构:唐河县卫健委 投诉电话:0377-68986099 | ||||||
受理地点:唐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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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122908044686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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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08:04:46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