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中央两办《规定》”)和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经中共唐河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唐河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唐河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3年9月7日至12月15日对唐河县房产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中心)主任张新华同志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了房产中心及房地产测绘中心、国有公房管理处、南阳矗磊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4个所属单位,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履行经济责任总体评价及主要业绩
张新华,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无党派,自2021年3月任唐河县房产中心主任,负责房产中心业务全面工作。
从审计情况看,张新华同志履职期间,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未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2022年至2023年6月,房产中心拥有固定资产1056725元。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产中心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应进行固定资产盘点,2022年至2023年6月,房产中心实际未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2.未制定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张新华同志履职期间,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相关规定,房产中心应制定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实际未制定。
3.非税收入未上缴11519611.55元
2021年至2023年7月县国有公房管理处房租收入共计9024504元,营业税金及附加956517.07元,应交未交非税收入8067986.93元;源潭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处房租收入共计2495107.55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33204.35元,应交未交非税收入2361903.2元。两项合计10429890.13元,应作为县级非税收入上缴国库,实际未上缴。
4.应计未计固定资产5750元
2021年国有公房管理处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购买办公桌椅5750元,应作固定资产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造成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5.未制定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张新华同志履职期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房产中心应制定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实际未制定。
6.未对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
张新华同志履职期间,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产中心应对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实际未实行。由于房产中心未对其出资企业进行过考核,造成房产中心所属企业监督管理缺失,部分企业连年亏损。如:南阳矗磊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连年亏损,截止2023年7月累计亏损747326.75元;唐河县和明物业有限公司连年亏损,截止2023年7月累计亏损665426.49元。房产中心决策机构未对上述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7.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房产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际未建立。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对以上审计发现问题,唐河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唐河县房产中心正在整改中。
唐河县审计局
2023年12月28日
主题词:唐河县审计局关于房产中心主任张新华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12300830382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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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30 08:30:38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